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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繼續征進口丙酮反傾銷稅

本報訊 (記者 張倩怡)商務部昨日發佈公告稱,決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繼續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據瞭解,丙酮最常見的用途是用作油漆的稀釋劑;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應用於醫藥、油漆、塑料、火藥、樹脂、橡膠、照相軟片等行業。2013年6月7日,應中國大陸丙酮產業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瞭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維持原反傾銷措施的建議。最終公告顯示,自2014年6月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另外,商務部公告稱,本次復審調查期間,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簽署瞭價格承諾協議,該協議自2014年6月8日起生效,實施基隆市可貸金額期限為5年。在價格承諾協議執行期間,自上述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編輯:和訊網站)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4-06-07/165471088.h新竹縣車貸增貸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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